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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8号(关于聚碳酸酯有关产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3-07 01:34:27 |   作者: 高级工程塑料

  主页政务揭露组织功能机关处室大通关协调处方针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令》的规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自2023年8月15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碳酸酯(税则号列:39074000)施行暂时反倾销办法。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0号公告,清晰施行暂时反倾销办法产品的详细产品规模。为施行上述交易救助办法,现就有关产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进口货品收货人或其署理人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归于施行反倾销办法规模的聚碳酸酯时,产品编号应填写39074000.10;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的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产品编码应填写39074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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