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3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推销查询终究裁决的公告
以及推销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持续查询。现本案查询完毕,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二十五
查询机关终究确认,被查询产品存在推销,大陆聚碳酸酯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则,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推销税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4年4月20日起,对被查询产品征收反推销税。
物化特性:被查询产品是分子主链含双酚A型碳酸酯基结构的高分子聚合物,外观一般为通明的圆柱状或球形粒子或固体粉末,具有抗冲击强度高、加工功能好、透光率高、耐热及耐寒性好等功能。
主要用途:聚碳酸酯可用于电子电器、板材/薄膜、轿车、光学、包装、医疗器械、安全防护等许多范畴。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4000。该税则号项下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产品不在本次被查询产品规模内。
自2024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查询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对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供给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认的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和反推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推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供给的保证金超出反推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交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4月19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供给的相关保证金,海关予以交还。
关于台湾地区未在查询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查询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推销法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则,向查询机关书面请求新出口商复审。
在征收反推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能够精确的经过《反推销法令》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向查询机关书面请求期间复审。
对本案终裁决议及征收反推销税的决议不服的,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推销查询的终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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