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原产于台湾地区进口聚碳酸酯存在推销
新京报讯 8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推销查询开始裁决的公告。公告称,查询机关开始确认,被查询产品存在推销,大陆聚碳酸酯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下为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简称《反推销法令》)的规则,2022年11月30日,商务部(以下称查询机关)发布2022年第35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以下称被查询产品)进行反推销立案查询。
查询机关对被查询产品是不是存在推销和推销幅度、被查询产品是不是对大陆聚碳酸酯工业形成危害及危害程度以及推销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和《反推销法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则,查询机关作出开始裁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查询机关开始确认,被查询产品存在推销,大陆聚碳酸酯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反推销法令》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则,查询机关决议选用保证金方式施行暂时反推销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各公司出产的被查询产品时,应根据本初裁决议所确认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供给对应的保证金。
物化特性:被查询产品是分子主链含双酚A型碳酸酯基结构的高分子聚合物,外观一般为通明的圆柱状或球形粒子或固体粉末,具有抗冲击强度高、加工功能好、透光率高、耐热及耐寒性好等功能。
主要用途:聚碳酸酯可用于电子电器、板材/薄膜、轿车、光学、包装、医疗器械、安全防护等许多范畴。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4000。该税则号项下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产品不在本次被查询产品范围内。
自2023年8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碳酸酯时,应根据本初裁决议所确认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供给对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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